你们单位考评吗?一员工因考核不合格被辞退!法院判了发表时间:2023-06-27 11:43
不少用人单位都用实行“考评制”, 以此来判定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 诸如季度、年度考核等等。 你的各项考核合格吗? 有人就因考核不过关被公司辞退… 究竟怎么一回事? 公司此举是否合法? 一起来看看~ 事件回顾 2016年,张某入职甲公司担任研究员,双方订立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入职之初,甲公司即向其送达了《绩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个季度为待改进或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甲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2019年,张某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2020年第一季度,张某的考核结果为待改进。 2020年5月,甲公司以张某2019年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考核结果均为待改进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年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法院判决 张某认为甲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0年10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员工连续两个季度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情形不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此为据作出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甲公司未对张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故即便张某不胜任工作且其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张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亦无法认定其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遵守企业合理的规章制度,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业务。但用人单位也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及程序正当性要求,正确处理和谐劳动关系。 设立考评机制的本质应是激励,而非甩包袱。当遇到问题时,多一些“人本思想”,给予员工信任和机会,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从而助推企业发展。 您是否面临以下难题? 1、面对困境,管理无从下手? 2、经济下行,市场举步维艰? 3、企业发展,没有清晰方向? 4、招才选将,没有科学薪酬? 5、管理团队,没有高效手段? 6、经营困难,利润连年下滑? 该怎么办??? 正邦人力创始人 王清 先生专注企业人力资源15年,将于2月24日--2月25日,两天一夜现场教学,带您 实战绩效— 打造企业持续盈利系统 识别下方二维码 立即参与报名 ![]() 扫码关注我们 获取更多绩效相关资料 ![]() 客服微信 ![]() 公众号 上一篇如何进行一对一绩效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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